香港公共福利金计划

时间:2010-08-20 18: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香港公共福利金计划——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六十五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非供款式的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本计划下发放的其它三项津贴都毋须经

香港公共福利金计划——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六十五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非供款式的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本计划下发放的其它三项津贴都毋须经过经济状况调查来评定资格。

普通伤残津贴
申请资格

任何严重残疾人士如符合下述「严重残疾的定义」,以及下列的规定,均有资格领取普通伤残津贴:

(甲) 是香港居民(不包括非法居留或以居留以外原因进入本港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旅客等)。有特殊原因的个案,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运用酌情权豁免居港规定。

(乙)少一年,(如属未满一岁的幼儿,则须由出生日起一直在香港居住),年中离港的日子亦可作居港日期计算,但最多只限五十六天。

(丙)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请参阅离港宽限一栏)。

(丁) 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它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戊) 并非在监狱服刑。

严重残疾的定义

申请人是否严重残疾,必须经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是属于下述任何一项:

(甲) 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指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的人士:

一.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二.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三. 失去双足的功能
四. 双目完全失明
五. 全身瘫痪
六. 下身瘫痪
七.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八. 其它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乙) 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

心智机能的情况,大致上和以上(甲)类的残疾情况相等的人士:

一. 脑器官病症状
二. 弱智
三. 精神病
四. 神经官能病
五. 性格失常
六. 其它任何情况而导致失去全面心智机能

(丙) 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其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的人士,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它身体残障,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申请人并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其严重残疾情况将持续不少于六个月,才符合领取津贴资格。


高额伤残津贴

申请资格

凡需要他人不断照顾日常生活的严重残疾人士,如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可获发给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除了要符合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领取高额伤残津贴:


(甲) 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 以及

(乙) 并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

普通高龄津贴

申请资格

凡年龄在六十五至六十九岁之间的人士,如符合以下条件,均有资格领取普通高龄津贴:

(甲) 是香港居民(不包括非法居留或以居留以外原因进入本港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旅客等)。有特殊原因的个案,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运用酌情权豁免居港规定。

(乙) 年满六十岁以后,在香港居留满一千八百二十五日(即五年)。而在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这项居港规定时,申请人短暂离港的日子如不超过二百八十天,仍作在本港居留计算。

(丙)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请参阅离港宽限一栏)。

(丁) 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它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戊) 并非在监狱服刑。

(己) 收入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额(有关入息及资产限额的资料,可向社会福利署的任何一间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地址及电话号码刊载于本单张的最后部份)。


高额高龄津贴

申请资格

凡年龄在七十岁或以上的人士,只要能符合上述普通高龄津贴中之(甲)项至(戊)项所列的条件,均可领取高额高龄津贴。


申请津贴手续

申请人可写信或亲往其区内的社会福利署社会保障办事处申请,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如亲友、政府部门或其它非政府机构)。至于十八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应由父母、监护人或受委人代为申请。
社会福利署接到申请后,会尽速展开调查。并安排会见申请人。所有申请手续均在香港办理。

在与申请人、监护人或受委人办理申请手续时,如他们能够提供下列文件,将有助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

(甲)有关年龄及居港的证明文件(如香港身分证、出生证明书或其它认可的身分证明文件及旅行证件等)。

(乙) 普通伤残津贴或高额伤残津贴的申请人,除须提供上述文件外,亦应提供以往的留医纪录或覆诊咭,以便由本署安排申请人作所需的医疗评估。

津贴的发放

申请通知书及发放津贴的日期

调查手续一经办妥,申请人便可接到社会福利署的函件,通知他该项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申请人应领取的津贴金是由本署收到申请的日期(如由一机构转介,则指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或符合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领款办法

津贴金的发放方法,通常是按月存入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在特殊情况下,本署可安排到访付款服务,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


未能表达自己意愿的人士

申请人如因精神问题或年迈等原因而未能表达自己意愿,社会福利署署长会代其物色一适当人选而委任他做受委人。

津贴金额

各项津贴均依照划一金额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人士。金额如有调整,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个别通知受助人,政府会广为宣传,并印备有关津贴金额的单张,以供取阅。

津贴期限

各项津贴会按月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人士。第一次津贴金的发放期限须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但不少于六个月。社会福利署的职员会按需要复核个案(例如受助人长时间离港或其残疾情况有所改变),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继续符合领取津贴金的资格。

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

申请人如对本署所作出的决定有所不满,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由非官方人士组成。上诉必须于社会福利署有关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四星期内提出,上诉程序可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其它福利需要

社会福利署在调查公共福利金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有其它需要,例如经济援助或其它福利服务,会尽力提供适当的援助。

申请人须知

申报情况转变的责任

申请人的情况如有任何改变,例如迁居、入住院舍(只适用于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离港等,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受委人应迅速通知社会福利署,以便安排调整津贴金额。

离港宽限

申请人每年可离港最多一百八十天而不影响其领取津贴的资格。如申请人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需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医疗,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准许其离港一段较长时期。无论如何,申请人每年须在香港居住满九十天,方可享有离港宽限期内的津贴。

查询

如对公共福利金计划有任何疑问,请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如果想知道其它社会保障计划的资料,欢迎浏览社会福利署的网页或下载有关资料,网址是http://www.info.gov.hk/swd/ 。

举报欺诈及滥用

凡以瞒骗或提供虚假资料方式领取公共福利金,均属刑事罪行。任何人士可透过本署的特别热线电话2332 0101,举报涉嫌欺诈的个案。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的目的是为高龄人士提供定额津贴,以应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高龄津贴可分为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两种,申请资格大致是: 普通高龄津贴申请人必须年满六十五岁,收入及资产不超过规定的限额。高额高龄津贴并
无收入及资产的限制,申请人必须年满七十岁。

另外高龄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香港居民,并由六十岁起计在港最少居住了一千八百二十五日(即五年)。而期间可以享有不超过二百八十日的离港宽限。一般而言,合资格人士的津贴是由社会福利署收到申请书的日期或符合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该津贴将按月存入申请人的银行帐户。

领取高龄津贴的人士,如每年在港居住满九十天或以上,则每年可离港一百八十天而不影响其继续领取津贴的资格。如他们因病需要在外地接受医疗,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准许其离港超过二百八十天而继续领取津贴。

如对高龄津贴有任何疑问,请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目的是为严重残疾人士提供定额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该项津贴的申请人毋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伤残津贴分为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两种。

伤残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香港居民,并经医生证明为严重残疾人士,而在提出申请前已在港居住了一年,期间离港不超过五十六日。

高额伤残津贴的申请人,除需要符合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的申请条件外,还须经医生证明需要他人经常照顾其日常生活,及没有得到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医疗机构的照顾。

一般而言,合资格人士的津贴是由社会福利署收到申请书的日期或符合领取津贴的日期起计算,但以较后的日期为准。该津贴将按月存入申请人的银行帐户。

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士,如每年在港居住满九十天或以上,则每年可离港一百八十天而不影响其继续领取津贴的资格。如他们因病需要在外地接受医疗,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准许其离港超过二百八十天而继续领取津贴。

如对伤残津贴有任何疑问,请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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