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金计划
公共福利金计划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先进津贴,以应付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这项计划包括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本计划下发放的津贴均无须申请人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1. 申请资格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有资格领取津贴:
A. 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a. 已谶纬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b.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年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福利金。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3)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请伤残津贴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4) 在 核审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师傅符合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学(只适用于伤残津贴申请人)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又如申请人因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会福利署署长可 酌情考虑豁免计算有关的离港日数。
申请资格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有资格领取津贴:
A. 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a.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b.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福利金。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3)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请伤残津贴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4) 在 核审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师傅符合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学(只适用于伤残津贴申请人)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又如申请人因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会福利署署长可 酌情考虑豁免计算有关的离港日数。
B.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
C. 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它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D. 并非被拘禁或监禁。
E. 符合下列个别津贴的条件:
(a) 普通伤残津贴
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为严重残疾;及
其严重疾病情况将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b) 高额伤残津贴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
并没有在政府活受资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约院舍内的资助宿位及透过改善买位计划下购买的安老院舍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
(c) 普通高龄津贴
年龄在55至69岁之间而收入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额。
(d) 高额高龄津贴
年龄在70岁或以上。
2. 津贴金额
各项津贴均依照划一金额发放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3. 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穿正、电邮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或由政府部门或其它非政府机构转介。申请人亦可在相关网页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填妥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
4. 服务费用
无需任何费用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综援计划的目的,是以入息补助方法,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提供安全网,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援助:
A. 居港规定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的居港规定:
a.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b.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年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综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的规定。
(3)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4) 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
B. 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人必须通过入息及资产的审查:
a. 入息审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每月可评估的总收入必须低于他们在综援计划下所认可的每月需要的总额。
b. 资产审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先进价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及财物)总值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 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国家/地区所拥有
C. 身体健全成年人的附加准则
15至59岁身体健康正常的申请人,如失业或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收入或工作时数少于本署所定标准,必须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及依照本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支持计划。
2. 援助金类别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类﹕
A. 标准金额
不同类别的受助人可获不同的标准金额﹐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B. 辅助金
a. 长期个案辅助金
有高龄﹑伤残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成员的受助家庭,如连续领取援助金达12个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这类合格成员的人数,获发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辅助金,作为更换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b. 单亲辅助金
单亲家庭每月可获发单亲辅助金,以顾及单亲人士独立照顾家庭所遭遇的特别困难。
c. 社区生活辅助金
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而非居于院舍的受助人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辅助金,以顾及严重残疾人士在社区生活可能需要较多的费用。
C.特别津贴
申请人可获发特别津贴,以应付个人或家庭的特别需要,例如租金、学费及其它教育费用、必须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康复及医疗用具等支出。健全承认/儿童可获的特别津贴,只限于租金、水费/排污费、与儿童就学有关的只粗、幼儿中心费用及殓葬费用。











